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913405001538002360。
法定代表人:胡孝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邰凤桃,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执行人:季必香,女,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邰凤桃、季必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邰凤桃与季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其中600000元借款,利息部分,按年利率8.4%自2014年10月9日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息部分,自2015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12.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邰凤桃已付的利息10220元应予扣除。其中650000元借款,利息部分,按年利率10.2%自2014年10月8日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罚息部分,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款之日;邰凤桃已付的利息13628.33元应予扣除);
二、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邰凤桃用于600000元借款所抵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和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98)字第22908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邰凤桃用于650000元借款所抵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和房权镇历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2004)字第3470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邰凤桃、季必香负担诉讼费16050元。因邰凤桃、季必香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杨道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邰凤桃、季必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对位于团塘路房地产(房产证号:和房权镇历阳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2004)字第3470号)评估拍卖,于2019年4月17日由买受人以122.016万元成功竞得。对位于龙潭南路房地产(房产证号:和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县国用(98)字第22908号)评估拍卖,因其他原因拍卖撤回,待后续重新评估拍卖。对被执行人季必香名下位于共义路房地产(房产证号:和县房权证历阳镇字第××号)评估拍卖,于2019年5月9由买受人以75.0048万元成功竞得,但该房产系季必香在他案中为陈自勇的债务担保。综上,本院目前拍卖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知晓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