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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782号

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隆大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隆大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温州市华基化工有限公司);项有忠;陈宝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782号 申请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牙城东洋工业集中区**。

负责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温州市隆大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三产返回地(滨海园区三道十二路****)织机构代码:723622399。

法定代表人:项有忠。 被执行人浙江**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温州市华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蓝田民营工业区码:725883402。

法定代表人:李彩华。 被执行人项有忠,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陈宝妹,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隆大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项有忠、陈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商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3执恢7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孟

审判员 娄伟伟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