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90号罪犯李廷江,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店后营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新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廷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同案被告人与原审被告人李廷江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刑三复0582603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5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李廷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起。于2009年12月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廷江在执行期间,2012年5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廷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廷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廷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7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廷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廷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