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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刑初144号

张晓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张晓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松,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占学、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晓松饮酒后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滨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口处,与沿红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晓松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晓松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晓松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230.98毫克,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张晓松与被害人刘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晓松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30.98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松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松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实际履行,本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跃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佳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覉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