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704执531号 王志峰、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 申请执行人王志峰与被执行人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峰和被执行人王波涛于2019年6月19日到庭声称已经自行履行完毕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王志峰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退预交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王志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070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承办人:陈本涛0536-763009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