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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4执531号

王志峰、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峰;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704执531号 王志峰、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 申请执行人王志峰与被执行人王海涛、孙素霞、王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经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峰和被执行人王波涛于2019年6月19日到庭声称已经自行履行完毕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王志峰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1050元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退预交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王志峰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鲁070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承办人:陈本涛0536-763009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