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保2255号
申请人:戴水根。
被
申请人:陶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戴水根与被申请人陶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陶巍的银行存款3688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戴水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陶巍的银行存款3688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