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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24执671号之一

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与何立文、马际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何立文;马际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24执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何立文,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被执行人:马际锋,男,生于1968年6月14日,汉族,南漳县人,住南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4民初778民事判决,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立文、马际锋向原告南漳县九集镇良种场村村民委员会返还雷家凼子;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际锋在南漳农商行九集支行81×××82的账户存款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