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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民初1091号

巴玉柱与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玉柱;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91民初1091号

原告:巴玉柱,男,汉族,现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系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该公司。 原告巴玉柱诉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遵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义鹏、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玉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139448.63元(按照月息0.6分计算,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S0099574,房屋代码:394494、394208,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东营区莒州路99号万达高尔夫花园X号房屋及15幢X号储藏室售予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储藏室建筑面积13.48平方米,房屋及储藏室总价款为75787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8月1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且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后360日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被告应当于2016年8月5日前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被告直至2019年2月25日才为原告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故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事实与本案事实不符,被告依法依约均不承担责任。1.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018年11月1日,被告已将相关材料提交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报备义务。本案被告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报备义务直接原因系涉案小区部分业主私搭乱建,东营市政府组织拆违治乱,该原因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报备的直接原因,即本案中原告未办理产权登记直接原因系涉案小区相关业主私搭乱建造成的。根据责任义务主体相对的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2.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产权证书的义务主体为购房人,出卖人只有协助义务。即本案中被告仅仅对于涉案小区整体产权证具有法定的办理义务,对于原告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证的办理,被告仅仅是协助义务、辅助义务,原告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证办理主要义务人。综上,原告建筑物区分所有产权证未予办理直接原因系涉案小区部分业主私搭乱建,且市政府实行拆违治乱运动导致被告对涉案小区产权大证无法办理,并非被告恶意违约。原告诉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间,即使该债权真实,亦不受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保护。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万达高尔夫花园X号房屋及15幢X号储藏室,总房款757873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协商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万达高尔夫三期,3#、16#、26#等楼的四十余户房屋存在封露台、封门厅等违建情形,原告房屋无违建情形。 2015年9月29日,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区拆违治乱专项行动方案》,整治范围包括东八路以西、开发区西界以东、南二路以北、北二路以南区域内,管委会各部门、单位、区内各企业以及个人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涉及住宅小区内的楼顶加层、封闭露台;开挖地下室、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侵占公共绿地、道路、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建设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集中处理阶段为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对拒绝自行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产登记、交易、土地分割、规划变更等相关手续,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2017年11月3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万达高尔夫X室等住户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房屋改扩建的行为限期改正。2018年11月1日,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提报产权登记机关。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提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违治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违治乱行动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交付标的物房屋的占有使用之义务,且应承担转移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予买受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义务。被告逾期办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涉案合同没有约定该项违约责任,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约损失应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但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被告辩称其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大小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约损失按40%予以支持,故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违约损失数额为40763.19元(757873元×6%÷365天×818天×40%)。

被告抗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巴玉柱逾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约损失40763.19元; 二、驳回原告巴玉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计1544.5元,由原告巴玉柱负担1134.5元,由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巴玉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