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栾川县城兴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仝宏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刚,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伟,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辉,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伟,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审
第三人:刘红寻,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河南省住栾川县增和村白尖石。
原审
第三人:昝宝宇,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审
第三人:肖永亮,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荣刚、杨红伟、刘士辉、王建军,原审第三人刘红寻、昝宝宇、肖永亮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5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亮,被上诉人李荣刚、杨宏伟、王建军、刘士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原审第三人肖永亮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川支行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立华
审判员 曹 园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