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47号罪犯吴向伟,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项城市店乡李庄行政村高庄自然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36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向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824.5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起。于2008年3月13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吴向伟在执行期间,2010年8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5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0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吴向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吴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退学,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2016年1月20日、2016年6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向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