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43904N。
法定代表人:刘全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锦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1647955B。
法定代表人:余油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油安,男,汉族,1980年0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锦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油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锦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油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0,287,554.95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83,525元并承担执行费77,688元,共计10,448,767.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锦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油安在银行的存款10,448,767.95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锦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余油安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