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3577号之一
申请人:赵跃庆,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斯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王为平,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
申请人:陈冬华,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充,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王为平、陈冬华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ASHZ001Z0119Q000577F)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保全被申请人王为平、陈冬华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 判 长 李知擎
人民陪审员 伏建祖
人民陪审员 石绘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车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