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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2民初177号

王玉荣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玉荣;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2民初177号

原告:王玉荣,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

负责人: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田,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

被告:贾希港,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 原告王玉荣与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王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田、张海涛,被告贾希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王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喜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支付王玉荣欠款16776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秋,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诸城市枳沟镇北杏社区1-18号工程项目,雇佣王玉荣自带挖掘机从事工程工作,约定每小时180元。后经结算,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应付款167760元,并由贾希港于2016年2月3日向王玉荣出具欠条一份。但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未付款。为此,王玉荣诉至法院。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承包诸城市枳沟镇北杏社区1-18号工程项目属实,但该工程与王玉荣无关。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贾希港辩称,王玉荣曾在案涉工地上干活属实,但该机械费应由王玉荣与施工的项目经理核对,不应由贾希港支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7日,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枳沟镇北杏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对诸城市枳沟镇北杏社区居民楼进行施工建设。期间,王玉荣带挖掘机在该工地上从事挖掘作业。 2016年2月3日,贾希港向王玉荣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欠条李善贤(赵志敏)164×180=29520元段建华:90×180=16200元贾希港12×180=2160元周大龙(孙玉坤)87×180=15660元1#-18#楼作用时间:579×180=104220元共计:167760元(壹拾陆万柒仟柒佰陆拾元)贾希港2016.2.3……北杏社区1#-18#所有机械费综上所述王玉荣无异议”。 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鲁0782民初380号案中自认:贾希港系其公司枳沟镇北杏社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已生效的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贾希港系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枳沟镇北杏社区工程项目经理。 另查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系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王玉荣为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在枳沟镇北杏社区的工程提供机械和劳务,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王玉荣劳务费。贾希港作为案涉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人为王玉荣出具作业量结算欠条的行为系代表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王玉荣要求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67760元,有欠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且王玉荣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欠款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有关系,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虽辩称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已注销,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欠条出具后,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及时付款,现王玉荣主张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贾希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玉荣劳务费167760元及以1677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被告山东圣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树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洲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