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86号罪犯薄建磊,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淇县朝歌镇前张近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鹤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薄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审同案被告人及原审被告人薄建磊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豫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于2016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薄建磊在执行期间,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薄建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薄建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薄建磊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薄建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薄建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