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01号罪犯周振南,又名周彬彬,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7日作出(2002)新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振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振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55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于2003年1月8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周振南在执行期间,2005年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周振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周振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振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2月20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6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振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振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