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1号之一
原告(执行案外人):严永有,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天泽新村**。
原告(执行案外人):陆华平,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曹登辉、金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工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411666-8。
法定代表人:赵希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敏、韩健,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大通镇工业区**织机构代码:69284214-4。
法定代表人:梁德保,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吉安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2827550N。
法定代表人:郭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登辉、金雅,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永有、陆华平诉被告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严永有、陆华平以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相同的标的提出了执行异议后,本院作出了(2017)赣01执异42号之一执行裁定,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将该执行异议案发回本院重审为由,于2019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江西蓝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商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刑事、民事案件的执行及执行异议的审查正在审理之中,执行异议重审案所涉及的诉争房产的权利归属、各股东之间形成的《东方丽都开发项目合伙投资人会议决议》关于分配决议的效力等关键事项将影响到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周治国
审 判 员 张广金
审 判 员 罗锦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