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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81执427号

(2019)湘03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周尚勇与被执行人周钧、成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尚勇;周钧;成湘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周尚勇,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

被执行人:周钧,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成湘金,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周尚勇与被执行人周钧、成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尚勇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钧、成湘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以及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钧、成湘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6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易洪斌

审判员 左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助理法官肖为

书记员陈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