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鄂0116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潘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某某、熊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8)鄂0116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发生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