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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921执458号

罗国光、封宇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罗国光;封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2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罗国光,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封宇,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罗国光与被执行人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9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封宇应返还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罗国光,并负担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 4、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债权9500元及利息、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姚 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植军铭

书记员何业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