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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7民初9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与李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李家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民初93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622806025G。

负责人:李连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才(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员工),男,1967年1月9日生,彝族,住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魁(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员工),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家文,男,1973年3月8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李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春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显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