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行初127号 原告彭家贵等135人(具体名单附后)。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彭家贵,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郑昌铃,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彭家成,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原告彭家贵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铭、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黄桂诚,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智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敦贞,福建敦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法定代表人梁伟新,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春,宁德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延峰,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家贵等人诉被告周宁县人民政府(下称周宁县政府)征地安置补偿及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下称宁德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家贵等人诉称,原告均系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村民,所耕种的土地大部分被征收,本次土地征收后原告的耕地所剩无几,且无其他谋生技能。而周宁县政府所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实在过低,完全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另外,周宁抽水蓄能电站的水库就在龙溪村后山,且蓄水后水线位置高于龙溪村。而龙溪村所在地又有多处地质灾害点,这对原告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周宁县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周宁县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组织了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原告也向周宁县政府反映了相关情况,原告代表多次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均无任何结果。于是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以协调不成为由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于2018年9月11日收到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国复977号),之后向宁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宁德市政府作出的宁政行复〔2018〕第60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下称2018-60号《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相关安置补偿标准。原告认为,宁德市政府作出的2018-6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周宁县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无法保证原告原有的生活水平及人身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宁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宁政行复〔2018〕第60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判决被告周宁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的规定提高安置补偿标准;3.判决被告周宁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进行异地安置;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周宁县政府辩称,周宁县政府作出的周政办〔2016〕77号《关于印发周宁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首先,《实施方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做出的,法律依据充分、正确。其次,《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依据《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规划报告》)而获得的,而《规划报告》的出台是经过多方的实物调查、可行认证、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等环节后而形成的,该份《规划报告》是确定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库区安置补偿标准的唯一的法律文件,福建省移民开发局组织专家对该报告进行审核,认为该《规划报告》“符合国家和我省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确定的依据、原则、内容和方法,可以作为下阶段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三,《实施方案》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满足《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土地安置补偿标准高于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地价,没有违反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第四,《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安置补偿标准完全满足和符合周宁县的实际情况,根本没有造成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二、被告周宁县政府不是适格的被诉主体,原告“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规划报告》是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华东院)经过多方认证后做出的,《规划报告》中各项安置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我省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周宁县的实际,是完全切实可行的。安置规划内容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6年2月25日《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的意见》第九条明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实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见,被告周宁县政府不是《规划报告》的批准机关,被告周宁县政府显然无权调整或者修改《规划报告》内容,被告周宁县政府作为被诉主体显然不适格,原告向被告周宁县政府主张“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的诉讼请求显然依法应当驳回。
四、宁德市政府2018-6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正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宁德市政府辩称,答辩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复议申请人(本案原告)不服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周宁县政府作出的《实施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向答辩人申请行政复议,答辩人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宁政行复补〔2018〕第33号),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送达给申请人。答辩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宁政行复受〔2018〕第6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宁政行复答〔2018〕第60号),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至2019年1月13日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宁政行复延〔2018〕第60号)。答辩人依法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证据等材料后,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60号《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周宁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因此,答辩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原告起诉是否已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请法庭审查。如果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驳回其起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因涉及周宁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周宁县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实施方案》、2017年4月12日发布周政办〔2017〕9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2018年8月20日,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村民**为申请人,代表人为彭家贵等人,以周宁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宁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提高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请求对申请人进行异地安置。2018年9月26日,宁德市政府向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村民196户作出宁政行复补〔2018〕第33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其对“请求事项”第1项及申请人的具体人员名单进行补正。2018年10月18日,宁,宁德市政府告知彭家贵等人,复议申请已予受理。2018年10月18日,宁德市政府向周宁县政府发出宁政行复答〔2018〕第6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宁德市政府递交《关于补正通知书的复函》,将“请求事项”第1点明确为:请求提高《实施方案》中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宁德市政府经批准申请延期后,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60号《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实施方案》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原告彭家贵等人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华东院受福建闽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业主)委托于2015年9月编制了《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初稿)》(下称《规划大纲》),并就《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2015年11月,周宁县政府对《规划大纲》进行了确认。华东院编制完成了《规划大纲》(送审稿)。2015年11月,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出具了正式审查意见,同意《规划大纲》作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依据。根据批准的《规划大纲》,华东院于2015年12月初编制完成了《规划报告》(征求意见稿),周宁县政府对《规划报告》进行了确认,华东院据此提出了《规划报告》(送审稿)。2016年1月20日,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对《规划报告》主持召开了审核会议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意见。2016年2月,华东院提出了《规划报告》(审定本)。2016年2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作出闽政移〔2016〕8号《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的意见》(下称审核意见),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生活安置规划、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的依据、原则、项目划分和取费标准等进行了审核。同意各类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计算方法和补偿标准。审核意见第九条明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该审核意见同时抄送周宁县政府、华东院等相关部门。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彭家贵等人所诉提高征地补偿及异地安置涉及的是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对于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主体、内容、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及权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涉及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规划大纲》、《规划报告》均系由华东院受项目业主委托编制,编制过程中按规定要求,征求了当地政府即周宁县政府的意见并经周宁县政府认可和确认,报福建省移民开发局予以审查、审核同意。周宁县政府非上述《规划大纲》、《规划报告》的审批机关和制作机关,相关的补偿标准也非周宁县政府制定,且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移民开发局作出的审核意见,周宁县政府也不具有对《规划大纲》、《规划报告》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权限,故对于原告等人诉请的对福建周宁抽水蓄能电站征地提高安置补偿标准和实行异地安置,明显不属于周宁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宁德市政府同样不具有行政复议权限,原告向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周宁县政府于2016年8月30日发布《实施方案》以及2017年4月12日发布周政办〔2017〕9号《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的行为,均属于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鉴于原告等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对被告宁德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不作实体审查,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原告彭家贵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家贵等13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小倩
审判员 郑 鋆
审判员 杨 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华
书记员陈佳怡 附: 原告彭奶承,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德忠,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学明,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思宝,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大兴,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华香,女,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华,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涨,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寿滔,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华胜,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向阳,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豪杰,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爱柳,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忠,男,汉族,1949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奶林,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叶雷鸣,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对希,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对成,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良,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仙增,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取,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先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峰,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长毓,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云,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寿,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全,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贵玲,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孙林,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奶官,男,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寿康,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龙,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焱,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进胜,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文珍,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葫芦巷。 原告彭圣椽,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泰,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吴东顺,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泗桥乡洋尾弄村。 原告彭成寿,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宝,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阮孙陈,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椿,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传,男,194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荣华,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奶森,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爱清,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长清,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奶明,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祥云,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建明,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阿玖,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震,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南,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树芳,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第二,男,汉族,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和,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荣,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寿容,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华祝,男,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宝,男,193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佃,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叶第四,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仙仙,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龙标,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华伦,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纯,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肖珍,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寿香,女,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张用玉,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佛泰,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林发,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松其,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吴祝清,女,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友谊,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梓川,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树兴,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树家,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龙华,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吴陈三,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树宝,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魏小燕,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成希,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爱花,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第三,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伍弟,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雨,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强,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华国,男,194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国,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阮思卫,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木盛,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周黄**,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登,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存,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德昶,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宝,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淑,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佃,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谢华香,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小珍,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谢通,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孝圣,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旺居,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云,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仙胜,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华丛,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生,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棋,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健,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盘,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章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太国,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中,男,196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武,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云强,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罗美贤,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虹,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长枝,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树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华界,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东钢,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英,女,194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赵发,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诗诚,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木生,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陈凤村。 原告彭承论,男,194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林步,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佳健,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陈凤村。 原告叶爱华,女,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木成,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余,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利贞,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大海,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周柏良,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周黄忠,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华佃,男,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陈增,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承权,男,汉族,190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龙珠,男,汉族,1940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阿顺,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金,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清弟,男,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万全,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运喜,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小丹,女,汉族,1993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承华,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吴秀玉,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朝寿,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宝华,男,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胜,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奶焦,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旺木,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梓长,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宝,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志福,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佛龙,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铃,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汶村,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宝弟,男,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恭,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孝周,男,汉族,1952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华焦,男,汉族,1944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强,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汤锡其,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对章,男,汉族,1956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江翠珍,女,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立花,女,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长铃,男,汉族,1961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库,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辉,男,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云,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谊,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郑用恭,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刘小芳,女,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承全,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周华进,男,汉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松,男,汉族,1944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胜忠,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曾银菊,男,汉族,1942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金生,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思奎,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明滔,女,汉族,1994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华源,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文平,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陈树堂,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锐,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承崧,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佳铭,男,汉族,197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斌,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良,男,汉族,1951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圣华,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家耳,男,汉族,1951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进三,男,汉族,1991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原告彭起花,男,汉族,1931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七步镇龙溪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