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62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旦,男,生于1985年1月1日,藏族,大学文化,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海永玲,女,生于1998年5月5日,汉族,住天祝县。
被执行人:海先明,男,生于1977年5月6日,汉族,住天祝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元旦与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623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元旦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元旦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6743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49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412元,但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所在的天祝县炭山岭镇关朵村村委会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海永玲在外地上学,被执行人海先明长期外出务工,不在村内居住,申请执行人张元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发布“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现因被执行人海永玲、海先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旦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有功
审判员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