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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保58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周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周小勇;陶素美;周四平;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保58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负责人:郑精兵,行长。

被

申请人:周小勇,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陶素美,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周四平,男,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杨柳,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周小勇、陶素美、周四平、杨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小勇、陶素美、周四平、杨柳银行存款106000元。案件申请费105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朝辉

审 判 员  许君龙

人民陪审员  蒋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