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3001号
原告:唐玲,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周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冷水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唐玲与被告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唐玲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唐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玲撤回对被告周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唐玲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袁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