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财保443号
申请人:耒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人耒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人耒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自有资产(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耒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李某拖欠其物业服务费,准备对被申请人李某提起民事诉讼,为保证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12000元。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耒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