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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240号

倪银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倪银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240号罪犯倪银发,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甬北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银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19年5月31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倪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落实社区矫正。另查明,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21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材料、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材料及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倪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银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