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保310之一号
申请人:耿立增,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王中利,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耿立增申请王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5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耿立增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10000390963_156_1存款22573.1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1717023601113119557存款2094.14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374001510550001存款59.05元,经查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36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安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