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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81执371号

陆喜荣、莫火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喜荣;莫火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8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陆喜荣,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莫火辉,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喜荣与被执行人莫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立案执行后查明,本院以(2019)桂0881执370号执行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莫火辉名下的两辆汽车,因无法找到查封车辆,所以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执行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农信志

审判员薛寒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德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