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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5行审74号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王双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王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505行审74号

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

负责人:陈荫鲁,局长。

被执行人:王双双,女,汉族,东营市垦利区村民。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现该权限由东营市自然资源局行使)于2019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双双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认为,王双双于2017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宁崔路以东、路东干渠以北,占用胜坨镇宁家村集体土地1561.9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1489.0平方米,建设用地72.9平方米),进行服装加工厂房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项目建设72.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489.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已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4月22日催告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61.9平方米土地。2、非法占用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合计金额为23428.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561.9平方米土地;同时,到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被处罚人持“罚没缴款书”将23428.5元罚款交当地商业银行,再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换回罚款收据。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9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王双双,并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国土资罚催字[2019]第15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仅缴纳23428.5元罚款,未退还非法占用的1561.9平方米土地。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履行了必要的立案、勘测、询问、调查、会审、核查、告知、催告、送达等法律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垦国土资罚字[2018]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收回被执行人王双双非法占用的1561.9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所属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玉成

审判员  孙建平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