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许绪平,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美围东路****之八。
被执行人:李光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本院在执行许绪平与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2018)粤2072执2478号吴朝刚与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所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粤2072执2975号案并入本院(2018)粤2072执2478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18)粤2072执2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张妙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