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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2975号

许绪平、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李光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许绪平;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李光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许绪平,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美围东路****之八。

被执行人:李光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本院在执行许绪平与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2018)粤2072执2478号吴朝刚与中山市永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所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两案合并执行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8)粤2072执2975号案并入本院(2018)粤2072执2478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2018)粤2072执2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张妙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