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2651号
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91458F。
法定代表人:鞠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跃,男,土家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
被告:王昌军,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王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