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4民初2651号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跃王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跃;王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2651号

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建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0091458F。

法定代表人:鞠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张跃,男,土家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

被告:王昌军,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王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妍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