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住所地大悟县府前街瑞信时代广场**楼,统一社会代码9142092267645263X7。
负责人:曾安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星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等。
被执行人:石杨,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店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与石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且经财产查控,石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谈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