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715号
原告:方志江,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东岳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火发,总经理。
被告:李火发,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邵华,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志江与被告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火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志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方志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宝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黄月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蔡博彦
书 记 员 李倩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