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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02民初715号

方志江与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火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方志江;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火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715号

原告:方志江,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华,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东岳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火发,总经理。

被告:李火发,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明,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邵华,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志江与被告漳州市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火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方志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志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方志江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宝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黄月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蔡博彦

书 记 员  李倩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