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493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烨炯,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
被告: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新广电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刚。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经三路**v>
负责人:彭胜军。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山东联通(东营)IPTV”电视端口,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琅琊榜》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用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在东营,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由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君婕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国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