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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金波、陶先发、赵莹莹与被执行人王辉、陈晓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金波;陶先发;赵莹莹;王辉;陈晓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金波,男,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陶先发,男,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申请执行人:赵莹莹,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晓芳,女,蒙古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王金波、陶先发、赵莹莹与被执行人王辉、陈晓芳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辉、陈晓芳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晓芳名下住宅楼。 二、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