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49号罪犯王亚飞,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偃师市棘针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洛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王亚飞与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25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于2011年6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王亚飞在执行期间,2014年1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王亚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亚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8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共表扬5次;2018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