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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93号

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某物权保护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赵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陕0125执593号 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赵新: 申请执行人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赵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25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户县大王镇大王西村第二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800元,及诉讼费290元、执行费140元,并将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之场地予以返还,将在其之上建筑物予以拆除,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判决书第二项所涉及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所涉及的案件款申请人表示予以放弃,此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基本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陕0125执5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 6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