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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2100号

夏建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夏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2100号罪犯夏建军,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夏铁楼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南刑一初字第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182.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7月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夏建军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夏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夏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智力障碍退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20日、2017年9月20日、2018年2月27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建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