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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321执485号

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曾继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曾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321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旁****。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继民,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继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7)湘1321民初28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①未查到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②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名下位于双峰县永丰镇巨龙家园的湘(2018)双峰县不动产权第**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③被执行人曾继民在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双峰县中医院核磁共振合作项目中所占有的60%的股份目前在本院另案拍卖中。上述执行情况及查控信息已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继民、朱太幸新的财产线索供本院执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太幸、曾继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太幸、曾继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娄底市天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松玉

审判员  邹 文

审判员  朱学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博

书记员李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