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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3执1095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梁书良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梁书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1095号

被执行人:梁书良,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梁书良未缴纳罚金2000元,权利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内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书良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梁书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周明新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