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1095号
被执行人:梁书良,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梁书良未缴纳罚金2000元,权利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内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书良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5)青白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梁书良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周明新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