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6民初1145号
原告:陈久顺,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
被告:喻存有,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 原告陈久顺诉被告喻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立案后,原告陈久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久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久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久顺承担。
审判员 阿金此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