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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6民初1145号

陈久顺与喻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久顺;喻存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6民初1145号

原告:陈久顺,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

被告:喻存有,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 原告陈久顺诉被告喻存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受理立案后,原告陈久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久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久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久顺承担。

审判员 阿金此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