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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1869号

赵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1869号申请人赵某,人。被执行人包某,蒙古族,农民,科右中旗人。本院立案执行赵某申请包某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美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明

审 判 员 吴 秀 春

审 判 员 齐苏美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文 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