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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民特12号

何亚雄、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何亚雄;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特12号

申请人:何亚雄,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申请人: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4139977M。

法定代表人:谭孝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定安,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亚雄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二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4月22日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何亚雄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YS0209930、YS0209934)分别约定的一栋1-2、2-1、2-2、2-10、2-11号房屋,总面积为1414.43平方米。该面积如果在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时小于十堰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竹2018045号《不动产测绘报告》的实测面积(一栋一层1-2计376.40平方米,二层2-1计399.33平方米,二层2-10计61.17平方米,二层2-11计61.17平方米,二层2-2计516.36平方米),则由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偿面积差额。房屋总价款为326.306万元。

二、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何亚雄的借款本息抵扣上述购房款,多余部分何亚雄自愿放弃。

三、本合同签订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何亚雄出具购房款收据,待办证条件成熟后,应出具正式票据并积极为何亚雄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税费由何亚雄垫付,具体另有合同(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与何亚雄等四人签订的《关于以房抵偿借款相关事宜的决定意见》)约定。

四、上述房屋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何亚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申请司法确认。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存档。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亚雄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房屋编号与其提交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房屋编号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何亚雄与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万登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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