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408号罪犯岩罕丙,男,1985年3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2016年12月14日、2018年4月4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罕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罕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罕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罕丙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喻 莉
审 判 员 范志敏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