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2执保205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章红,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何钦林,男,199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章红与被申请人何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川0682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何钦林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额的财产;2、冻结担保人刘小丽所有的小型轿车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章红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钦林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同等价值额的财产;
二、解除对担保人刘小丽所有的小型轿车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