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4615号
原告:邓德波,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大道**“龙湖紫都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768147。
法定代表人:肖志谦。 本院受理原告邓德波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冉家坝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经本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立案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邓德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泽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丹
书 记 员 任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