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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民初1450号

杨清泉与乐英棒、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清泉;乐英棒;乐某;夏可;夏某;王小毛;王某1;王功展;王某2;鲁焕峰;鲁某;方东凯;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4民初1450号

原告:杨清泉,男,200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乐英棒,男,200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乐某,男,45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乐英棒父亲。

被告:乐某,男,45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夏可,男,200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夏某,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夏可父亲。

被告:夏某,男,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王小毛,男,200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1,男,42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王小毛父亲。

被告:王某1,男,42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王功展,男,200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40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王功展父亲。

被告:王某2,男,40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鲁焕峰,男,200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鲁某,男,41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鲁焕峰父亲。

被告:鲁某,男,41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方东凯,男,200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法定代理人:方某,男,43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告方东凯父亲。

被告:方某,男,43岁,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原告杨清泉与被告乐英棒、乐某、夏可、夏某、王小毛、王某1、王功展、王某2、鲁焕峰、鲁某、方东凯、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清泉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清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