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784执1151号

张梓健、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罗龙辉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梓健;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罗龙辉;张新平;范县文;李健文;王英联;吕就权;张艳嫦;刘广恒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4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梓健,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罗龙辉,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张新平,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范县文,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李健文,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王英联,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吕就权,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张艳嫦,女,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申请执行人:刘广恒,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雅瑶镇凤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温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梓健、罗龙辉、张新平、范县文、李健文、王英联、吕就权、张艳嫦、刘广恒与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集体争议一案,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劳人仲案字(2019)307、309-313、315-3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6447.6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人员已全部遣散,该公司权属的机械设备正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置,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经该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粤07破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相关债权人对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已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报债权循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救济。现本案被执行人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调查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784执1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