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4222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秀水佳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有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洋,女,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和小区67-2-602。
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刘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慧颖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