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3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霞,女,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端荣,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进宏,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孙红霞与被执行人李进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1023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进宏向原告孙红霞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偿还借款10000元,2019年10月1日之前偿还剩余1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进宏未履行调解书确定偿还10000元部分,据此,申请执行人孙红霞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进宏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红霞借款100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孙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进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进宏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进宏已将执行款1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孙红霞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2元由被执行人李进宏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3执3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7日结案。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1 来源:百度搜索“”